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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条例》或让民间借贷再现阳光

作者:曾金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8-11-22
新闻摘要:自今年7月首个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设立试点以来,全国相继已经有十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开门营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试点的推广速度之快,超出了预料。
关键字: 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   免费订阅免费订阅RSS

  自今年7月首个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设立试点以来,全国相继已经有十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开门营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试点的推广速度之快,超出了预料。此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不仅为中小企业开辟了银行以外的融资渠道,也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走向了“阳光化”。

  不仅如此,央行日前提交的力求规范民间借贷的《放贷人条例》更预示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来临。据悉,该条例若获得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核通过,将意味着民间借贷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民间借贷将告别“地下钱庄”的过去,民间借贷公司或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业务有望合法化。

  然,条例中规定的合法化前提条件包括“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若以此作为民间贷款公司全部利润收入,广州某融投资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对于风险大、无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公司而言是很难实现的。

  据了解,此类融投资公司贷款投放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抵押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基准利率的5倍左右,无抵押贷款利率甚至要比5倍还高。风险跟利率成正比,无抵押贷款风险极大,利率自然会高。若按照《放贷人条例》的贷款利率来操作,不仅收益降低了不少,可能造成民间借贷公司运转不过来,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能造成贷款公司面临“有借无收”的危险局面。

  对此,广州众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辛先生分析,之前,有的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抵押贷款有的可能达到基准利率的10倍,无抵押贷款利率可能高达基准利率的20倍,而且利率并不固定,其实这些利率不只是单纯的利息而已,它包含了贷款流程的其它费用,如业务办理手续费、核查费、公证费、资金管理费用等等,为了缩减业务办理环节,故将其统归到贷款利率里,这样一来既方便了贷款人或企业,也方便了这些放贷人。

  根据《放贷人条例》,只要个人或企业符合不非法吸收存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放款来源是自有资金等一系列条例规定便可以申请合法化从事放贷业务,但并没明文提到不能收取利息以外的劳务费等费用。这是不是意味着给了民间借贷开辟了另一条生路?

  根据辛先生的介绍,条例规定的是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如果将以前隐去的贷款业务流程产生的费用重新与利率分开计算合理收取,在这个层面上而言民间贷款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这也是《放贷人条例》“法外施恩”,它使得对“放贷人合法化”望而却步的民间借贷公司和个人无疑又将迎来一道阳光。然值得深思的是,这是否会滋生少数民间借贷公司或个人在贷款流程业务收费上做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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